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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
发布人:admin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2日

近日,湖北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通知》,要求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该机制有6个方面的亮点:一是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范围。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二是明确衔接内容。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四大类”鉴定名册更新后及时通报人民法院,并定期在官方网站公布。人民法院应将鉴定意见不采信情况,发现虚假鉴定、错误鉴定意见的情况和鉴定人出庭情况、违规违纪行为等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应将人民法院的通报情况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等级评定、考核,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评价,以及给予处罚的重要依据。三是规范鉴定委托。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向鉴定机构提供经过质证或确认的鉴定材料。四是规范受理程序。鉴定机构不得违规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交的未经人民法院组织质证的鉴定材料,鉴定过程中需要调取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由鉴定机构或者当事人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请。五是规范鉴定费收取。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或人民法院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六是强化责任追究。对鉴定机构私自接受一方当事人的鉴定材料,违规收取鉴定费用,超期出具鉴定意见等违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对该机构6-12个月委托。对出具错误鉴定意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多次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对该机构1-3年委托。对违反廉洁纪律,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不正当交往的,停止对该机构3-5年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