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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发布人:admin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2日

近日,湖北省司法厅和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并通过资质认定,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质量,提升我省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水平。

《通知》对我省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了7个方面的明确要求:一是明确评审依据。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是明确参与评审的对象。新设立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机关预审核后试运行三个月,依法申请并在一年内通过资质认定后正式核准登记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申请设立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检测实验室;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在有效期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申请并按规定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各地重点扶持建设的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和区域型骨干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三是明确工作流程。申请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或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书→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同意并推荐→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受理→文件资料符合性审查→专家现场评审→整改→审核、评定→批准→发证→省司法厅备案。四是明确评审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省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633号)等文件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接受评审,评审合格的发予省级资质认定证书。五是明确评审队伍。组织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经考核合格,确认为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并纳入评审员库管理。长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技术专家由省司法厅确认后,一并纳入评审员库管理。六是明确组织申报程序。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按照评审准则及相关要求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规章制度,并积极开展试运行。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省司法厅及省质监局的总体部署,积极提交申请材料,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向省质监局推荐申请。省质监局对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推荐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受理后,按资质认定许可流程开展审查工作。七是明确组织领导。成立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省司法厅主管副厅长任组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认证处工作人员组成。